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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条例》修正案得到市人大十五次会议第十六次会议的批准。修订后的法规将于明年5月1日实施。自2012年法规生效以来,这是该市第一次修订法规。修订后的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对家庭垃圾的单独排放负责,并对个人非法垃圾的处理进行教育和惩罚相结合。违反“重复教育”规定的个人,最高可处以200元罚款。另外,要求饭店和旅馆不要主动提供一次性物品,并且要对“混合装运和混合装运”现象加重处罚。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王荣美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郝志兰作了进一步介绍。修订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I.生活垃圾分为四类:食物垃圾,可回收垃圾,危险垃圾和其他垃圾。为了公众的方便,废物被分类并且概念没有混淆。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简化了废物分类标准,减少了食物浪费。
食物和厨房垃圾这两个类别已合并到厨房垃圾类别中。显然,生活垃圾分为四个基本类别:厨房垃圾,可回收垃圾,危险垃圾和其他垃圾。 《条例》在附件中详细解释了各种类型的垃圾之间的区别。厨房废物是指易腐烂的废物,例如菜叶,瓜皮芯,剩菜,剩菜和家庭生产的废弃食物。从事餐饮业的企业和机构,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集体食堂产生的食品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废食用油脂。以及在农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畜禽内部器官等中产生的蔬菜和水果废物,腐肉,肉碎的骨头和水产品。其中,废弃的食用油脂不能食用动植物脂肪和油水混合物。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荧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废农药,消毒剂及其包装,废膜和废纸。其他垃圾是指除厨房垃圾,可循环利用物和危险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识别的生活垃圾。此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和释放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以下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大宗垃圾产品,例如二手家具和家用电器分别堆放在负责家庭废物分类管理的人员指定的地方。 ;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分别堆放建筑垃圾;将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分别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责任人指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场所。 2.根据当地情况设置垃圾桶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办公室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厨房垃圾,可循环利用垃圾,危险废物等的四种收集容器垃圾。
居住社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场所设置两种用于厨房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并在至少一个生活垃圾交易点设置可回收利用和危险废物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应按要求提供两种类型的可回收物品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可以根据可回收利用物的种类,危险废物的种类以及处置和利用的需要,详细设置收集容器。同时,很明显,北京市城市发展管理局已经制定了颜色,图形标识,设置标准和分类收集容器位置的规范,以及对公众。 3.北京市禁止生产和销售超薄塑料袋是全面实施垃圾分类制度的关键环节。该修订版进一步改进了减少源的措施并加强了系统的严格约束。修订后的条例禁止在北京生产和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购物商场,交易会和其他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也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使用超薄塑料袋的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再次违反规定,可处以10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饭店和饭店最多可以提供5万元的一次性用品。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促进无纸化办公,增加再生纸的使用,不使用一次性杯子。从节约资源,减少消耗,引导绿色消费开始,这些规定很明确。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商和酒店经营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物品并设置醒目的提示。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和商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修订后的《条例》规定,违反规定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下很好。五,拒不按规定释放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排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规负责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应当劝阻;拒不劝阻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性信息将在北京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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