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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公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
发布时间:2019-08-01 16:20:19   帮助了659人
摘要:“爆炸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5月22日经公安部公安部批准。现予公布,并于2019年8月10日实施2019年7月6日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公安管理办法。


“爆炸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5月22日经公安部公安部批准。现予公布,并于2019年8月10日实施2019年7月6日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公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易爆炸爆炸性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止爆炸性化学品的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爆炸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公安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公安部确定并公布可用于制造爆炸物的爆炸性化学品清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爆炸性化学品使用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爆炸性化学品的单位。第五条爆炸性化学品的公安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合法治理和制度治理的原则,加强和落实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爆炸性化学工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个负责公共安全管理的人员,并对该单位易于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全部责任。第六条易爆炸药品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爆炸性化学品生产信息系统,并与公安机关信息系统建立联系。公安机关和易受爆炸物,危险化学品危害的单位应当对易产生的爆炸性化学品实施电子跟踪和标识管理,监测和记录易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流动和流动情况。 

第一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治安管理规定;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员予以保密,并报告举报人。第八条易受爆炸品和危险化学品侵害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安管理的检查,评估,奖惩,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的隐患,并做好检查和整改的记录。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程登记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通报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许可证情况发生后,应敦促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建立信息系统。第十条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应的许可证,购买易生产的易爆化学品。民用爆炸物生产企业根据民用爆炸物生产许可证购买易产生爆炸性的爆炸性化学品。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单位应当向销售单位购买下列材料:(一)复制“工商管理许可证”和“机构公司证书”等法定证书的复印件。经理负责人; (2)易于生产的爆炸性化学品的合法使用说明,说明书应包括具体用途,品种和数量。个人严禁购买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销售易产生爆炸性的爆炸性化学品的,应当审查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不得持有相关许可证或者证书。文件的单位和销售爆炸性化学品的任何个人。第十三条易爆炸药品的销售,购买,转让,应当通过企业的银行账户或电子账户进行,不得以现金或者实物交易。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销售易产生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处理人的姓名,地址,名称,身份证号码,以及爆炸性化学品的种类。

被购买。 ,数量,用途。销售记录及相关许可证或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易爆炸的爆炸性化学品销售和购买单位应在销售和购买后五日内通过易于生产和购买的爆炸性化学品信息系统,并报告品种,数量和销售和购买的爆炸性化学品的流量信息。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记录。第十五条易产生爆炸物的爆炸性化学品的生产,进口和包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作易于生产的爆炸性化学品电子跟踪标志,并阅读电子跟踪标志。表示相应的爆炸风险。有关化学品种类,数量和流量的信息。第十六条易爆炸药品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易生产易爆化学品的销售,购买,贮存,收货,使用,退回,处置等信息,并填写信息。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系统。第三章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第十七条易爆,危险化学品易燃单位转换,停产,封闭或者解散的,应当采用生产设备,贮存设施和易备易爆炸性化学品的处置方案。 。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八条爆炸物使用爆炸性前体的单位不得出借或转让易生产,购买的爆炸性化学品;如果因转换,暂停,搬迁或关闭而被要求转让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的转让。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九条因运输过程中影响正常运输的住宿或者事故需要长时停车的,由驾驶员和护送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条在道路运输过程中,易被爆破的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抢劫或者散落,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通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卫生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出易于制造,爆炸,携带易被邮寄或者快递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作为普通货物隐瞒或者报告虚假爆炸物。不要将易于生产的易爆化学品交给没有相应危险品运输资格的企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不得接收和排放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物流企业不得违反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携带易于制造的危险化学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输企业或者物流企业发现违反交付或者委托危险化学品爆炸品的规定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自营爆炸性化学工业从业人员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登记手续后,爆炸性化学品信息可以在单位网站上公布。易受爆炸物和危险化学品侵害的单位应当在单位网站的主页上注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记录的编号。第二十三条易受爆炸物和危险化学品侵害的单位不得发布爆炸性化学品信息,并在单位网站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建立相关链接。除易受爆炸性化学品影响的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禁止发布爆炸性化学品信息并在互联网上建立相关链接。第二十四条禁止个人发布爆炸性爆炸性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和使用情况。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爆炸性化学品制造爆炸物的方法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第四章治安防范第二十五条易受爆炸品和危险化学品侵害的单位应当设立公安部门,建立健全公安系统,配备专职公安人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爆炸性化学品,并捍卫公共安全。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编制情况,报县级地方公安机关备案。保安人员应遵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并在培训后使用。第二十六条易爆炸的爆炸性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存放在封闭,半封闭或者开放式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场所,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分类,分类和分发。对危险品的表现。商店。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测试和其他爆炸性和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可以存放在储藏室或储存柜中以储存爆炸性化学品。单个储藏室或储藏柜的储存容量应小于50千克。第二十七条易爆破的爆炸性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适当的公安,物理防范,技术防范等公共安全设施,防止爆炸性化学品的丢失和被盗。 。被抢了。第二十八条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易爆炸危险化学品进出境检验登记制度,并定期检查挥发性存放危险化学品。如果容易爆破的爆炸物丢失,被盗或抢劫,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储藏室,储藏柜除外)的公安防范情况,应当包括在单位安全评价的内容中,经安全评估后方可使用。第三十条构成主要危险源的易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分开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实行二次发放,重复使用的制度。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工作,定期组织对易爆化学品易受影响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在重大节日期间或者重大节日期间组织监督抽查。事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卡,说明执法情况,不得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活动。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有关许可证由易爆化学品单位持有; (2)易于生产,购买,处置,使用和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爆炸性化学品的信息发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爆炸性化学品的流动登记是否易于符合有关规定; (五)易生产爆炸性化学品的单位的公安机关和制度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易爆爆炸药品及其贮存场所的公安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应当予以记录和存档。监督检查记录包括:(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和警笛;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和检验项目; (3)发现的隐患和治疗结果。第一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的监督检查人员和管理人员复制签字;被检查单位的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收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易爆化学品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机制,并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通知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则应少于违法所得的三倍,如果罚款不超过3万元,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则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的规定。对该款规定的处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的规定受到处罚。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非经营活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一个部分,商业活动部门的非法收入不得少于三次,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人员防范和人身防护,隐患有公安的,应当符合“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强加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技术防范设施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化工。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发现违反其他主管机关易产生的爆炸性化学品法律,法规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滥用职权,疏忽职守或者为爆炸性化学品安全管理谋取个人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易于生产含有爆炸性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和其他日用品。生产单位根据易于使用和爆炸性化学品的单位以及成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管理。这些措施不适用于购买(包括个人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并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兽药管理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易受爆炸性化学品及相关场所,活动,设施等的单位,应当被确定为防止恐怖袭击的重点对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易生产的易爆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外贸易规则执行;进口爆炸性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运输和处置的安全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下列”包括编号。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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