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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禁止不必要的环境执法!所有违规检查均已取消!
发布时间:2020-07-21 13:09:32
摘要:在流行期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通知》。要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协调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配置,有效解决多重问题,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根据以前的中央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目录》。

在流行期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通知》。要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协调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配置,有效解决多重问题,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根据以前的中央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目录》。目的是坚决消除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合并与企业有关的检查事项,有效解决执法多头,多层重复的问题,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在这方面,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导小组也明确表示,严禁粗暴地采取诸如紧急停车和生产停车之类的简单粗暴的行动来应对检查,以及诸如“所有关机”和“先停止通话”。特别是对于涉及民生的行业或领域,要妥善处理,执行分类政策,有序推进,坚决禁止“一刀切”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此次发布的通知将进一步明确环境治理和执法检查中的责任和权利,使不利于企业发展的不和谐现象成为历史。自中央环保检查工作开始以来,许多公司都在谈论环保“变色”,网民留下了一个信息:历时多年的检查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了巨大打击,但他们确实产生了许多“一刀切”的行为!山东省代省长李干杰在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交流促进会上致辞。他指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要尝试开心一会儿,也不要太理论和理想。只要做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工作,就可以做好防治污染的斗争,完成目标任务。尽管仍有许多事情要做,但如果尚未达到法律法规的标准您可以先放下它。因为问题不会在一两天内形成,并且不会在一夜之间解决。最紧迫的任务是实施授权并要求我们做的当前法律,法规和标准。如果您认为确实需要做其他事情,则应首先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和标准。企业也是如此。遵守法律法规不仅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且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否则,它将是不可持续的。面对未来不会一帆风顺,也不会走得更远,更不用说变坏了,每个人都必须意识到这一点。 “一刀切”适用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的简单而粗糙的问题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典型特征。我们一直持明确态度,坚决反对,并严格禁止他们。我们发现他们在一起,严惩他们,从不容忍他们。所谓“一刀切”,又简单又粗鲁,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平时不采取行动,紧急情况下不加选择地采取行动。我不在乎。检查员来检查时,他会停下来讲话。视察员走后,他仍将是我,在这个过程中,它是不分青红皂白的,无论多寡,它仍然符合标准,与民生是否密切相关也没有关系。这种方法是非常不可取的。平时必须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二种情况是没有给出合理的整流时间。历史遗留了一些问题。问题的积累是一个过程,而解决方案也需要一个过程。必须花时间解决问题。例如,一些公司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给他们时间来纠正和实现合规性,需要花费一个月至一个月,三个月至三个月,六个月至六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起床总比不采取行动要好。当然,我也希望公司意识到给予时间进行纠正并不意味着生态环境部门不需要您,而是有要求的。当达到约定的时间时,问题就出现了如果我们没有解决问题,就不能怪我们,因为那不是“一刀切”的简单而粗略的做法。我想让所有人都清楚这句话,以增进相互了解,并共同努力完成任务。近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减免行政处罚(实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了减轻和免除环境行政处罚的十六种情况,这是全国首例。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澄清10个豁免! 《意见》指出,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不造成有害后果的,可以免予处罚。它还阐明了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10种情况,包括尚未批准建设的单位以及尚未批准和投资的单位。对个人,排污超标的单位,污染企业零散以及一些没有建立监测点和采样监测平台的违法行为,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免予处罚。一是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即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即已建设,但处于建设阶段,不产生污染物。

二是投资前未批准单位,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配套的环保设施已按照环境评估的要求正常建设和运行,不接受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责令改正后,在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内完成验收。第三是对未进行检查前进行投资,直接责任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已经调动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竣工投产时不承担责任的个人。目前直接负责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此工作不承担任何责任。六个月后自愿停产并积极前进的人将免于处罚。第四个是污染超标的情况,即空气和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但超标倍数≤0。如果值为1倍,或者pH值大于或等于5且小于或等于10,或者噪音超过1分贝以内的标准,并且第二天完成精馏并达到标准,罚款可以免除。第五,“零散污染的”企业自行清理,免于处罚。六是部分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和监测标准建立监测点和抽样监测平台。责令其纠正后,第一次发现纠正是在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内完成的;七是未按规定处理工业废气。保留原始监控记录,并在下达纠正命令后及时完成纠正;第八,未进行环境紧急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调查与管理,应急预案归档,紧急事件培训,未预留必要的环境紧急设备和材料等有关环境紧急情况的公开信息,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紧急情况;责令改正后,整改及时完成;第九,尚未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建立环境管理分类帐或分类帐记录。内容不完整,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第十,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不会造成有害后果。阐明6种缓解情况! 《意见》规定,应当在六种情况下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其中包括积极消除或减轻对小微企业检查后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的行政处罚,超过标准倍数的罚款很小,防污染设施和城市生活污水的突然故障或维护如果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由于进水浓度超过标准而超出标准,则在满足某些条件时可将罚款减至法定最低罚款以下,但一般不超过最低罚款的50%。据报道,在该国尚无在城市一级引入减缓法规的先例。

一个是小型微型企业,它们在检查后会主动消除或减轻非法活动的有害后果。二是在线监控的日均值超过标准或手动监控的瞬时值超过标准,超过标准的倍数> 0.1倍,但均≤0.3排放总量少,及时整改并达到排放标准。第三是由于突发性故障需要停止污染预防设施的生产,但是由于生产技术,安全生产,民生等原因,不能关闭生产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先排放污染物再恢复使用。用。发生故障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修理,排除故障,并仍排放超过标准的污染物。第四是生产设施的连续不间断运行,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了年度维护计划,并采取了必要的减排措施,以排放维护期间超过标准的污染物。第五,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由于进水浓度过高而超标,发现后立即采取主动报告和措施,减少有害影响。第六,其他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减轻。没有受到流行病直接影响的罚款!另外,《意见》指出,不可抗力免于处罚,即不可抗力造成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意见》明确指出,如果疫情的预防和控制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影响较小且及时纠正而又不造成环境危害的,将不予处罚,应敦促整改。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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