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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9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处罚”和“轻微处罚”的通知》,规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省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地适用条例第8条第1款“积极消除或减轻生态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为“轻或轻程度的处罚”。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修复对生态环境破坏的评估或对无法修复的生态系统的修复和补偿,可以作为较轻或减轻的处罚,包括有关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意见,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咨询文件和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 ef生态环境损害的恢复(补偿)效应可以作为集体审查案件时确定减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据依据。本文的目的是阐明行政处罚中确定“轻”或“缓和”处罚的条件,促进企业积极修复环境破坏,消除环境影响,突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作用。
一是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通过敦促企业主动减轻和消除违法后的违法后果,可以修复和赔偿受损的环境,减少了“企业受罚,环境损害仍然存在”的情况。二是使执行“轻”和“减轻”处罚的依据。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条例》明确规定,积极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从轻处罚,但由于缺乏规范的“裁定或者处罚”认定条件。减轻有害后果”,执法人员在使用本文时要格外谨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的完整程序和文件可能受到处罚,为确定消除或减轻生态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的有效性提供充分的依据,企业的维修行为也可以得到充分确认。第三是企业接受环境教育。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评估,谈判,修复和评估的过程中,企业可以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消除了损害成本,并感受到了企业需要承担的环境责任。在日常管理中。促进企业在未来生产中加强环境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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